1月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月1日起,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待遇水平有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涉及调整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政策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等方面,以提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据悉,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涉及到城镇职工医保关系从统筹区外转移到我市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除符合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外,在我市统筹区内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满5年;不足5年的,应按我市补缴政策一次性补缴至满5年。同时,调整门诊特殊病待遇政策,对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丙型肝炎、乙型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及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低危组)等病种,不再实行定检查和化验次数管理,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在生育保险方面,我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生育津贴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现行的0.5%调整到0.8%,不执行生育津贴单位的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到参保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调整的内容包括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将肾病综合征、股骨头坏死、障碍等疾病纳入甲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200元,支付比例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扩大乙类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定点范围,乙类特殊疾病患者可以在统筹区外选择一家我市的转外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门诊,其在定点门诊的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延长甲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时间范围,将甲类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认定工作由每年一次调整为全年随时申报认定,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等。
此外,我市在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政策方面,在扶贫攻坚期内延长贫困人员参保缴费期。对未在征缴期内(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完成参保缴费的,经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向人社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可适当延长参保缴费期,在6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全额负担,财政补助部分按有关政策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但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全额负担,不享受参保资助和国家、省及市财政补助政策,所需各级财政补助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