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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发布时间:2018/1/8 10:19: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日,承德市人社局印发了《承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承德市公立医院综合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总额控制办法,对服务规范的医疗机构实行总额付费制度。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统筹基金支出部分,纳入以总额控制为核心的付费方式。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原则上实行总额控制,并纳入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协议管理。病专科和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出额在10万元以内的医院,暂不实行总额控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保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资金暂不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控制总额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前历年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数据,综合医保基金预算、医疗费用变动情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按月结算、年终决算、超支分担、结余结转(留用)”的结算办法。

  按人均定额付费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单病种医疗费用总额,用相应的就医人次、床日等指标进行总体衡量平均后,按照协商确定的医保基金平均结算费用定(限)额值结算。定点医院每月申报的医疗费用在协商确定的平均结算费用定(限)额值之内的,依据按实结算;超出确定的平均结算费用定(限)额值的,超出部分暂缓支付,待年终决算时一并计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内进行年终决算,定点医院年度支出在协商确定的平均结算费用定(限)额值以内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实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支出超出协商确定的平均结算费用定(限)额值10%以上的部份,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负担;超出10%以内的部分,根据年度医疗服务考核结果由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适当分担。

  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住院病人所患病种确定相应付费标准的费用支付方式。要以疾病诊断分类标准为基础,按照疾病诊断分类标准所列的疾病诊断名称,选择临床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治疗技术成熟且质量可控、费用水平可考量的常见病、多发病等优先开展按病种付费。按病种付费支付标准应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支出水平、医疗机构类型和等级等因素,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充分谈判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基层医疗机构适度倾斜。

  对经批准建立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医保支付方式。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分别预算或按服务人口预算的方式确定医疗联合体的医保费用年度预算额度,按政策扣除相应支出的基金,可统一打包使用,按照预算计划分批及时拨付给医疗联合体牵头单位,由医疗联合体在内部进行协议分配使用。对医疗联合体内部通过规范诊疗、合理施治、控制转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总额预算额度有结余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符合要求后,结余部分可按协议及时拨付给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主支配。隆化、围场、双桥作为省、市试点县区应制定医联体医保支付实施细则。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关于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医保的经济杠杆作用,合理拉开各级医院间报销水平差距,积极引导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协议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涵盖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等;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乡镇卫生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5%(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95%);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10%(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