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承德民生> 文章内容

河北承德“地头蛇”法院建筑公司中院徇私枉法事件!

※发布时间:2019-6-25 1:59:2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到找不到回家的路在日常生活及经济生产活动中,合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态度进行合作。是怎样的原因,使本该公平合作的双方,演变成一方被动接受,并其中?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之“抢”来的合作。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筑公司)经理闫某文,及其代理律师董律师,向我们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

  据当事人闫某文回忆,2011年,天津建筑公司与承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建筑公司)在承德市双滦区鑫顺家园项目中进行联合施工,并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在工程主体及二次结构的砌筑工程完成后,孙某(社会人员)带领社会闲杂人等到达施工现场,将现场施工人员打跑,用铁管焊死整个工地的大门、入户门,不让任何人进场,并施工。2012年7月左右,孙某由于打架,被机关带走。后,当事方根据承德建筑公司离开时工程量清点的清点表,在工程现场与孙某家人、朋友再次盘点,盘点结果为:孙某实际施工两万多平米的抹灰工程。盘点后,天津建筑公司将孙某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陆续支付给孙某。孙某被抓28天放出后,再次回到施工现场,将大门堵住,导致整个工程再次停工。天津建筑公司报警,到现场协商此事,但孙某表示:“你给我八万元,我就离开,你们就可以进场施工了”。第二天到现场后,孙某又将报价提升至一百万,孙某说:“不给我,我就死在这里,你这楼也别卖了,你也完不了工了”。天津建筑公司并未拿出钱,孙某当众喝下不明液体,被救护车拉去医院。当天,孙某的哥哥带人到公司要钱,要求闫某文支付50万元,作为孙某的医疗费,不然就将孙某抬至公司。万般无奈下,闫某文以个人名义交给孙某哥哥10万元,本以为可以顺利结束,但第三天,孙某哥哥再次带人找到天津建筑公司,声称医药费已花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办公。闫某文报警,由于此前孙某“喝药”之事,警方让天津建筑公司方先借孙某10万元,让其治病,工程继续施工。

  据当事人闫某文陈述,2013年,当工程竣工后,收到了孙某起诉他们公司的法院传票。孙某以一份结算书作为,起诉天津建筑公司欠其一千多万元工程款。天津建筑公司表示,结算书为孙某单方面做出的预算,没有该公司的盖章签字。虽然在法庭上对孙某提交的不予认可,但承德市中级依旧根据该份决算书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给付孙某819万元工程款。天津建筑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时,孙某拿出一份二次结构施工队已完成工程量清点明细表。闫某文表示,该清点表上的签名为此前抹灰工程文件中的签名套印过来的。在庭上曾提问该文件是否有原件,孙某方出庭律师表示:“该文件是孙某交给他的,不知道是否有原件”。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据当事人闫某文讲,发回重审后,重审庭审中,孙某再次提交一份与二审套印文件内容一模一样的文件,但是,此次却加盖了天津建筑公司的红色公章。天津建筑公司当庭提出质疑,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结论:第一,孙某提交的文件的公章与天津建筑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第二,该文件的签字也不是同一人所签。尽管如此,承德中院并未采纳该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出来的结论。承德中院将孙某提交盖有的天津建筑公司印章(盖印章已鉴定与津建筑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的文件作为关键提交给了工程造价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最后判定天津建筑公司给付孙某489万元工程款。

  天津建筑公司律师对此表示,如果经过鉴定机构鉴定,文件上的公司印章确实为假的,文件上的个人签字也非本人所签,那么此份就不应该被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不应该被采信。

  对于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了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天贵做客演播厅,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对当事人的提供意见和看法。

  马进彪表示“如果同时出现两份,任何都应该甄别这两份的,两份矛盾的东西不可能都是真的,从逻辑上是不符合常理的。在孙某一方提出的明显有瑕疵,当事人一方并不认可的情况下,实际此时,从法律程序上已经开始进入断案程序。第一张纸就是一份白条,没有章,什么都没有,孙某自己就可以在弄出一些数据。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材料都可以成为的话,那么就被了。没有法律意义存在的,法院却采信了,实际上这是很不负责任的。”

  魏天贵表示“法律明确有三性:真实性、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只有满足的三个特征,才能称它为。纵观案件中出现的结算书、清点明细表、复印件等。第一,不具备真实性;第二,对于结算书,效力如何确定?没有能证明施工方已经把结算书给了发包方;第三,结算书上的结算内容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比如签字、盖章等等认可的东西,但是原告提供的这份结算书,仅仅是其自己单方面做出的东西,并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和认可,从的效力上来讲,我认为结算书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关键。第四,清点明细表的证明目与结算书相同,但是出现了一个问题,是谁清点的?由于涉及二次施工,是否把清点的时间写明白?同时原告签字后,被告有没有签字,有没有认可,如果仅仅是有一方签字的话,那还是不具备证明效力。除非说原告没有签字,被告签字了,原告提供的结算材料被告认可,但是被告没有任何签字,也没有认可。”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并处罚金。

  魏天贵表示“后面出现了公章,而且经过鉴定公章也是假的,不是被告方的公章,这里就引出了一个刑事案件。私刻企事业单位印章罪,首先可以确定这是刑事犯罪,同时,刑法也对该有详细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会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这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诈骗,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材料、材料。借用国家公权的力量、国家法院的判决形式来达到他侵占对方财产的目的。本质的结果是给被告造成财产损失,现在判决结果需要支付489万元,而且被强制执行已经查封了当事人房产,这是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诈骗的案例在司法判例中已经存在了。”

  魏天贵:第一,当事人要将整个案卷材料和材料重新梳理一遍,找到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和对整个案件对自己最为不利的。第二,重新梳理案件思,要抓住案件的关键点,以点思面、以面翻案。该案件最具争议的焦点就是工程量和工程款,那么案子的关键点就是关于工程总量的计算和确认问题。若双方提供的没有办法证明各自的主张之时,就需要司法鉴定,但是有要求:第一,司法鉴定的程序是的;第二,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也是真实的、的,而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第三,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正确的。这三个要求缺一不可,这是案子最为关键的点;第三,找出案件几次判决里面出现的争议点;最后,找到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里面出现的几个问题:第一,法院判决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二,认定错误;第三,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当事人在向最高的时候,也可以申请最高院把原来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庭审调出来,因为庭审能够比较完整的还原当时庭审的过程和内容。”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