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入场前须自觉接受监考员核验和安检。
2.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前2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照监考员指令顺序入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入场至考试结束,未经监考员允许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
4.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等)。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将按照作弊处理。(考场内不设置物品存放处。)
5.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7.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并自觉服从监考员及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8.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刑法,将报送门依法处理。
9.试卷和答题卡在该科考试结束铃响前仍属国家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拍摄上传或将试卷、答题卡传出考场,违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从上到下依次排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时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否则按违规处理。
(八)用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严肃处理,直至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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