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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国教育法》明确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依法行使,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授业,教学相长,爱生的特殊综律关系。因此教师的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的迫切需要。
处理好依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律的基本和具体。“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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