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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情报今天全国3个城市再出重拳把房住不炒执行到底!

※发布时间:2017/10/25 11:05:0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日前发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沪补告字(2017)第2号)。对临港芦潮港社区C0204地块、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奉贤区奉城镇57-05区域地块出让活动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上述3幅出让地块出让方式调整为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并不再接受新的申请。这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上海拿地游戏规则的改变”。

  根据公告解释,所谓招标挂牌复合式,指地块最终出让形式将由有效申请人数决定,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申请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地块则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投标人”;如果通过有效申请人数为3人以下的,本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竞买人”。投标人须声明在上海地区开发建设项目时均不存在被要求整改的情况。

  公告还要求,三幅地块已提交申请且在中止期内未申请退还金的境内申请人,须按出让须知的要求补充提交《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和《监管银行承诺书》原件,境外申请人须按出让须知的要求补充提交《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交易资金使用承诺》原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地块的出让文件中明确,若地块确定为招标出让,排名顺序前3位的投标人才能入围竞标。如何确定排名顺序,以“招标综合评分”的结果依得分高低排序决定。招标综合评分为100分权重,其中经济实力30分、技术资质20分、项目经验50分,均需投标人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同策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钢表示,这一新规将进一步推高行业集中度,这将是小开发商的噩梦,但同时是地产巨头们的新利好。

  今天,成都出台房产新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成都市内11个住房限购区域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天府新区首付不低于70%,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贷。

  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肃问责。

  各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控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相关,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昨日,国土房管局官网发布了《关于从重从快查处一批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案件的紧急通知》,决定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通知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纳入“”。

  一、从市局市场处、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登记中心抽调专人,组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办”),设在市局市场处,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二、各登记中心要加大房地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并固定相关,每周五前向市专项整治办移送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和两件以上。

  三、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要组织精干力量,从重从快查处一批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办结市专项整治办移交的违法违规案件,每月底前向市专项整治办汇交一次案件查处情况。

  四、市专项整治办要加强与市工商、发改(物价)、税务、银监、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制定出台我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专项工作方案,联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五、市专项整治办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选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突击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六、市评估经纪协会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教育、督促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

  七、市专项整治办和各登记中心要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纳入“”;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昨日,承德市人民连夜出台《承德市人民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意见》,非承德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意见》称,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德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意见》指出,承德市还将加大住宅用地及住房供应。对于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县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对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逐清理、逐督办;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督促企业一次性上市公开对社会销售。

  《意见》表示,承德市将加大房地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市场价格、虚假宣传市场预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

  此外,承德市人民还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规范预售审批程序,严格要件审查。《通告》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宣传、展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等相关信息。

  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最新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厦漳泉房地产调控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正式建立厦门以及相邻的漳州、泉州等三地的房地产调控联动机制,共同房地产市场稳定。

  据了解,三地的房地产调控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土地出让、交易管理、中介监管三方面内容。首先,建立土地出让联动机制。厦门加强与漳州、泉州定期沟通会商,调控厦门市及漳州、泉州周边范围内土地出让规模和节奏,实行相对集中供地,防控出现新“地王”。三地共享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信息。及时发布供地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和社会。

  其次,建立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联动机制。厦门与漳州、泉州三地联动,强化交易监管,加强购买商品住房资格审查。

  此外,建立房地产中介监管联动机制。三地联动开展房地产市场整顿行动,加大整治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重点打击异地开盘、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开展“团购”活动等房地产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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