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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出台统一限购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承德已出台的限购政策与省里不符的要调整

※发布时间:2017/9/14 15:56:4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原标题:【重磅】出台统一限购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承德已出台的限购政策与省里不符的要调整!

  意见指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要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控规模扩张、严控开发强度、严控贴边发展,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防止形成“铁围子”。北三县要服从服务于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与城市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经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后,采取提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措施。

  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各地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土地招拍挂。

  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高价地市场预期。

  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予以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要确保2013年底前**公租房完成分配90%。加大棚户区力度,完成2017年国家下达的20万套开工任务。

  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出台更加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实施问责。

  附:承德市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并发布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按照“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经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是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囤地、炒地”行为。

  三是对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逐清理、逐督办,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督促全面开工、限期完工。

  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

  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市场价格、虚假宣传市场预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对违规主体采取暂停网签、立案查处、公开、注销资质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承德支行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人民群众的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电视、、网络、户外、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曰起30日内到属地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支取使用,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的,由门依法査处。

  (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査处。

  (九)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等、网络、户外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査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的户外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査处,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或强制拆除广告设施。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由辖区(管委会)依法査封或拆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由辖区(管委会)予以关闭。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住建部门依法査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市场秩序及严重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承购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 如市民不听劝告,购买“五证不全”的预售商品房,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决。希望广大市民不轻信、不、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査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进行公开;欢迎社会对违法违规建设、销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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