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林学平、广州源起商贸有限公司、叶宝丽、林学光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的,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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