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某婚姻介绍所的地址在省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于2015年11月2日在承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万元,主要经营婚姻介绍服务(不含涉外婚姻),总经理姜明成,欢迎您前来参观指导。”如今,在一些商业信息网站上,仍然能查到承德某婚姻介绍所的相关注册信息。然而,这个披着外衣的婚姻介绍所,背后从事的却是拐卖妇女的。
检察机关,2018年,姜明成从陶林昌手上花1万元买来广西籍女子小谭,但因小谭聋哑且有智力缺陷而一直未能被卖出;2018年,姜明成帮助刘满君以4.6万元将籍女子刘某卖给承德市双桥区的李某,后因刘某不能生育被退回,姜明成又将其卖给平泉市的蔡某;2019年,姜明成从刘满君处以2万元的价格买来广西籍女子小钱,后因其有智力缺陷未能卖出。
“我给她们买回来就是想把她们再卖出去挣点钱,说卖出去不好听,我们都说是要点‘彩礼钱’和‘养女费’,其实就是卖出去。”在法庭上,姜明成如是供述。
前不久,承德市中级对外公布了此案二审判决情况:被告人姜明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陶林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人拐卖妇女所获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刘满君另案处理。
姜明成出生于1957年。2019年过完春节,家住承德市承德县的刘满君给姜明成打了个电话,说有个广西女孩,是个聋哑人,让姜明成给介绍个对象。找开婚姻介绍所的姜明成介绍对象,看似很正常的事情,事实上却是一桩拐卖妇女案的开始。
姜明成找到刘满君,见到了小钱。两人的对话很直接,刘满君说,他把这个女孩领过来也花了钱,如果姜明成要领走,得拿两万元“养女费”。姜明成交给刘满君两万元现金,把小钱买回了家。回来后姜明成发现小钱有智力缺陷,不常说话,也听不懂别人说的话。此后姜明成给女孩“介绍”了十多个对象,也就是找了诸多买家,但都没成。
至于小钱的来历,刘满君归案后供述,2018年他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了罗某,罗某让他给朋友的女儿找个对象,并带来小钱和她的父亲。罗某和钱父把小钱留下就走了。刘满君给了罗某1000元费。后来刘满君发现小钱是个聋哑人,对象也一直没找成,于是就联系了姜明成。
按照刘满君的说法,他告诉姜明成,钱父的费是他垫付的,小钱在他家吃喝的花费有1万多元,这些钱姜明成得给他。姜明成给了刘满君1.2万元后领走了小钱。
2018年7月,家住承德市滦平县的陶林昌与姜明成联系,说手里有个广西女子叫小谭,让姜明成找人把她嫁出去。“多少钱?”姜明成直接问。向陶林昌支付了1万元“养女费”后,姜明成将小谭领走。姜明成找过五六个男的,由于小谭聋哑且有智力缺陷,也都没有成。后来,小谭和小钱就一直住在姜明成家里。
陶林昌之所以把小谭卖给姜明成,是因为他也找不到买家。陶林昌供述,在此两三年前,广西人古某带着小谭找到他,让他给小谭介绍对象,但并未告诉其小谭的家庭情况。陶林昌看到,小谭只会呵呵傻笑,不能表达自己的想法,就将小谭“介绍”到密云郝某家,收了2.6万元“彩礼钱”。后来,郝某说小谭不能生育,把人退了回来。陶林昌想找古某“退人”,但古某再也联系不到,他也找不到小谭家人,小谭就住了下来,直到被姜明成买走。
2018年春,刘满君将家住市博野县的女子刘某带回了承德。据其供述,当时刘某刚离婚,有人托他给刘某介绍对象,于是他找到了姜明成。姜明成把刘某介绍给李某,李某支付了“彩礼钱”4.6万元,刘满君给了姜明成5000元好处费。
这其中还有一个插曲。姜明成告诉李某,刘某时年42岁。李某与刘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登记。两个月后,李某发现刘某实际已经49岁,无法再生育,于是就把刘某退了回来,并将姜明成、刘满君诉上法庭,要求返还4.6万元“彩礼钱”。经法院调解,2018年9月,姜明成、刘满君同意返还李某3.5万元。
就在与李某纠缠于是否返还“彩礼钱”时,姜明成又将刘某卖给了平泉市七沟镇圣佛庙村村民蔡某,并向蔡某索要“彩礼钱”两万元。后来因蔡某声称要报警,姜明成收了蔡某给的500元费就走了。
2019年5月17日,姜明成被承德市双滦大队传唤到案。因涉嫌拐卖妇女罪,姜明成于次日被刑事。两个月后,陶林昌被抓获归案,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刑事。2019年9月,刘满君被抓获归案。
2020年2月20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向双滦区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明成、陶林昌、刘满君犯拐卖妇女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满君于2020年7月13日因突发脑梗死入院治疗,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法院裁定对刘满君涉嫌拐卖妇女罪中止审理,并另案处理。
经鉴定,小谭、小钱发育迟滞(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小谭、小钱经机关解救,均已被送回原籍,小谭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小钱已交由其父亲监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明成、陶林昌以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德市双滦区一审认为,被告人姜明成明知被害人小谭、小钱系智障妇女,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被害人刘某人地生疏、孤立无援,仍然以介绍婚姻为名义,从被告人陶林昌、刘满君手中被害人,将被害人贩卖给他人为妻,并以收取“彩礼钱”“养女费”的名义索要钱财,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陶林昌明知被害人小谭系智障妇女,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仍然以介绍婚姻为名义,将被害人小谭贩卖给姜明成,并以收取“养女费”、定金的名义索要钱财,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姜明成、陶林昌的行为均已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成立。
法院认定,姜明成拐卖妇女三人,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陶林昌拐卖妇女一人,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明成、陶林昌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明成获知机关传唤信息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且当庭自愿,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对象为智障、聋哑等弱势人员,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姜明成、陶林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0年9月29日,承德市双滦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明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陶林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姜明成拐卖妇女所获赃款500元,被告人陶林昌拐卖妇女所获赃款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三人以上及相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财产。
因此,该案中,尽管姜明成拐卖妇女所获赃款很少,甚至在小谭、小钱后还赔钱,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且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庭审中,姜明成对公诉机关的及犯罪事实没有,当庭自愿。姜明成的人提出,姜明成能够自愿认罚,积极,到案之前已经积极退还其收取李某的5000元,只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
陶林昌则对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均有,辩解称其只是想让姜明成给小谭介绍一个对象,其没有拐卖妇女,没有犯罪。
陶林昌的人提出,陶林昌没有将小谭当作商品的主观目的,梦见和死去的亲人说话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相关理由是:第一,陶林昌只是想为小谭介绍对象,并无拐卖妇女的主观故意。陶林昌是小谭的婚姻介绍人。小谭被退回后,陶林昌曾尝试联系其家人,但未联系成。陶林昌考虑到小谭家人已将小谭当作累赘而抛弃,且难以将其送回,遂让经营婚姻介绍所的姜明成帮小谭介绍对象。因小谭在陶林昌家中生活居住很长一段时间,陶林昌收取一定费用也是合理的;第二,被告人陶林昌不具有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要件。陶林昌未实施拐的行为,没有对小谭实施人身、语言等使其不能或不敢的行为。小谭为智障妇女,需要有监护人监护。陶林昌不能也不愿将小谭遗弃,一直收养在家中,暂时代行监护职责。此期间小谭没有遭受任何。陶林昌为妥善安置小谭,帮小谭找个家,收取了姜明成1万元钱,并打了收条,只是想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后将剩余钱款交与小谭家人,陶林昌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不具有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客观要件;第三,鉴于被害人属智障人士,不能正确表达意识,不能推定被告人具有贩卖的故意。被告人姜明成经营婚姻介绍所多年,陶林昌有理由相信姜明成有更为便利的条件为小谭介绍对象。陶林昌在确定小谭会得到应有的照顾后,才让姜明成带走小谭。至于姜明成是否妇女而获益,应与陶林昌无关;第四,本案没有证明是陶林昌将小谭而来。通过机关调查的以及陶林昌的供述更应认定该事件为婚姻介绍,不能仅根据陶林昌收取1万元就推定其拐卖妇女。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小谭患有重度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己的权益,而被告人陶林昌利用被害人自身缺陷,以介绍对象为名,将被害人的人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陶林昌主观上具有妇女、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贩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陶林昌及其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林昌不服,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陶林昌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拐卖妇女人数,相比同案犯姜明成,其在整个犯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应予减轻处罚;二、其在二审表示认罚,真诚,愿意通过家属积极缴纳罚金。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其在二审阶段认罚的,依法也应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减轻处罚。
检察员出庭发表意见称:一、本案事实清楚,确实充分。被告人陶林昌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原判对事实的认定和准确;二、陶林昌与姜明成不是共同犯罪,陶林昌不是,陶林昌单独构成拐卖妇女罪。对陶林昌维持原判。
承德市中级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陶林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承德市中级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陶林昌及原审被告人姜明成构成拐卖妇女罪、姜明成有自首情节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姜明成在拐卖妇女犯程中,各属的犯为,二人的犯罪地位、作用相同,不存在主、之分。对其要求减轻处罚的请求给予驳回;上诉人陶林昌二审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表现,庭审中表示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该上诉理由及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姜明成的量刑适当,应当维持。
综上,承德市中级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林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