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承德限购令出台之后,的有力控制将会稳定房价,本地市民的购房住房需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3、驻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 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4、能够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含)以上社明或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购房时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1、引进的外来人才,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同时与在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指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承德市中心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或其他限购县区范围内所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已网签备案(特 指新建商品房)或网签合同确认(特指二手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套数。(市中心区、营子区、县单独计算)
2、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和限购区域内因继承、遗赠、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调解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的住房,不执行限购政策。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非居民家庭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如一方购房须完成转移登记,将共有产权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
新建商品住房以5月15曰(含)及之前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能提供交付房款(含首付款或部分房款)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013年10月8日前完成预售项目除外)的银行入账凭证为准;二手住房5月15曰(含)及之前完成税务部门预约的,不受限购政策彩响。
对于纳入限购范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在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注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注限购标识,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以逃避税费等为目的办理退房手续。
(1)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相关人才证明要件、与在承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属于驻承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单位任职文件或与驻承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属于来承投资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来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市县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未婚单身居民家庭,提供购房资格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证明由购房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社保缴纳证明由购房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脸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调解等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继承或遗赠文书、《承德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按原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申请。购房资格申请人向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要件,填写《承德市购房资格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中录入申请人及家庭信息,a型血人的性格录入完成后上传所有要件的扫描件,由辖区内房 地产交易部门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签约。开发企业要在《审批表》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 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①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申请:购房资格申请人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交申请要件,填写《承德市购房资格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初审,并在《审批表》 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性做出承诺并加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章,房地产中介机构将初审材料报辖区房地产交易部门统一审核。
②购房人直接办理申请:购房资格申请人向辖区内房地产交易部门提交申请要件,填写《审批表》,由辖区房地产交易部门统一审核。
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时,需要购房人提供经审核合格的《审批表》。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一是各房地产交易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料审核,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时,要对《承德市购房资格审批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受理。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协助企业及个人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
二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细则,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或与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的,一经查实,住建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是对因政策调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的开发企业和售卖人要限期退回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定金等。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精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凡以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本站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错误信息举报电话,邮箱 或点此进行意见反馈,也可点此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