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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转让费转租来一商铺 没几天发现商场不让租

※发布时间:2018/4/12 5:23: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一面是商场,一面是合同,究竟应该听谁的?男子从他人手中转租来一小吃店,刚签合同没几天就听说,美食城有租户不得私自转租。男子在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不成后,一怒之下将小吃店的第一任租户告上法庭。今天,武汉晚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

  张某原本是武昌一美食城的小吃店老板。这间19平米的小吃店是张某2012年7月,从该美食城租来了的,一直经营煲仔饭、木桶饭等生意。

  2013年7月,另有打算的张某将小吃店转租给了男子李某,双方于当月22日,签订了《档口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同意转让这个小吃店给李某作为商业经营,且店内所有的物件、家具、电器、用品等均归李某所有,转让费为5万元。签完合同、收到转租费,张某就离开了武汉。

  没想才过了8天,张某就接到李某电话,称不想经营了,并要求张某退还5万元钱。原来,李某在与隔壁小吃店的经营者闲聊时,得知该美食城有,租户不得在承租期间将所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同时李某还得知,由于生意不太好,美食城已经不打算对商户们续租了,而是准备将美食城的所有商铺整体转租给别人经营。

  因此,李某认为自己的5万元打了水漂,张某是故意他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而张某表示自己已经私下征得了美食城同意后才转租的,且他和李某是自愿达成转让合同的,李某不能毁约。

  前有,后又合同,受理该案的法院还是判理了合同“获胜”。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完成了交接手续,转让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了。美食城虽有,但张某是经过了美食城同意的,双方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转让合同有效。在双方并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权情况下,李某不能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