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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招聘高学历人才58人

※发布时间:2018/3/9 16:06: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实施“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66号)、《承德市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承人社〔2014〕23号)和兴隆县《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县直党群、部门及乡镇2018年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岗位空缺情况,经县委、县研究决定并报市人社局批准,面向社会公开选聘58名高学历人才,主要以选聘国家全日制本科院校硕士研究生为主,个别选聘在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内的44所院校兴隆县紧缺急需特殊专业本科毕业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采取公开选聘方式。按照制定选聘方案、发布选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资格复审、考核考察或面试、政审考察、体检、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4.具有与选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年龄和专业要求,岗位专业要求符合国家的一级学科即可;

  回避关系适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的,也应当回避”的。

  1.选聘名额及具体岗位:公开选聘高学历人才58名,男女各半,其中县直党群、部门选聘25名,乡镇选聘33名,全额事业编制。

  2.选聘条件: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其中:急需专业本科学历须为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中的44所院校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须为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其他一类本科院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须为国家全日制本科大学毕业生。本科毕业生须25周岁以下(1993年2月5日以后出生,含本日),硕士研究生须27周岁以下(1991年2月5日以后出生,含本日),博士研究生须35周岁以下(1983年2月5日以后出生,含本日)。具体岗位条件详见《兴隆县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高学历人才岗位条件表》(附表2)及公告。(《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内44所院校》,见附表1)

  在经济待遇方面,对通过选聘方式来兴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费;北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费,本科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安家费;其他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8万元安家费;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中的44所国家“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一次性给予5万元安家费;其他一类本科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5万元安家费。在住房保障方面,以上高学历毕业生因需在兴隆居住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北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北大本科毕业生和其他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硕士研究生可免费使用人才公寓一套,住房保障政策期限为5年。以上高学历毕业生有住房租赁意愿需求的,对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北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2000元/月的住房补贴;对于北大、本科毕业生和其他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硕士研究生,给予1500元/月的住房补贴;对于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中的44所国家“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和其他一类本科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1000元/月的住房补贴,补贴保障期限为5年。对于以上“使用人才公寓”和“享受住房补贴”两项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学历人才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方面,对选聘的人员发放“兴隆县人才绿卡”,享受金融、健康、文化、住房、交通、落户、人力资源等多项VIP专属服务。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和网名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报名:兴隆县人才办选派专人赴各大院校开展现场宣传活动,满足条件毕业生可直接现场报名,具体时间可关注“兴隆组织工作”微信号。网名:毕业生填写《岗位报名表》(附表3)和《考生报名一览表》(附表4),向固定邮箱投送报名表,并电话确认信息是否发送成功,报名确认电话,最终以固定邮箱收到的电子数据为准。每个考生限报考本公告中的一个选聘岗位。

  (1)考生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选聘政策和拟应聘岗位条件,认真填写《岗位报名表》和《考生报名一览表》。

  (2)网名实行严格的诚信机制,毕业生本人须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资格复审时,凡发现岗位报名表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应聘资格。

  (3)考生务必牢记公告和网上公布的报名截止时间、资格复审时间、考核考察或面试时间、复核政审时间、体检时间、聘用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凡是在时间内未完成相关程序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或信息被恶意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后果自负。

  (4)兴隆县人才办对《岗位报名表》和《考生报名一览表》进行初步审核,对存在明显逻辑错误、报名信息与公告要求不符、报名岗位与岗位要求不符等问题的报名表进行筛选,并电话通知本人,本人可进行更正。

  5.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地点在兴隆县委组织部。请关注“兴隆组织工作”微信号、兴隆县人民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专版,以网上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应按照选聘岗位条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三方协议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待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及时向县人才办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材料,再行审查。经审查,网名时填报信息不实或与应聘条件不符的考生,取消其考核考察或面试资格,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报考人数及专业分布,报经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安排考核考察或面试程序。面试程序一般为:

  1.面试人选确定:符合选聘条件并通过资格复审的报名人员,直接参加面试。兴隆县人才办电线.面试时间和地点:进入面试的考生请关注“兴隆组织工作”微信号、兴隆县人民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专版,以网站发布的面试公告为准,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及要求详见面试公告。

  3.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10分钟,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控制能力和仪表举止等。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公布。

  4.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分,低于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参加下一选聘程序,等于或高于70分的,按面试成绩自高到低顺序确定参加下一选聘程序。

  5.根据面试成绩,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且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中,各岗位分别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考察人选。政审考察人选末位出现名次并列情况时,依照下列次序优先录取:①户籍、生源地或配偶户籍为兴隆县;②烈士子女或配偶;③学历较高者(若学历相同,“双一流”院校、本硕连读、本硕专业相同或相近顺序录取)。以上条件都相同时,由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6.面试组织:考核考察或面试工作在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承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监督。

  由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政审考察。政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面试成绩自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递补人员成绩相同的,按前款确定的优先次序递补。

  政审考察合格人员统一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执行,体检费用由拟聘人员支付。体检分为合格、不合格。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面试成绩自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递补人员成绩相同的,按前款确定的优先次序递补。

  经资格复审、考核考察或面试、政审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报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在“兴隆组织工作”微信号、兴隆县人民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专版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的由兴隆县人才办进行复议,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填写《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承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被聘用人员由县人才办结合本人报考岗位意愿、所学专业和岗位要求确定聘用单位,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被聘用人员到兴隆县工作后,须服从县人才办和具体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安排,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后,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需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承诺在我县实际工作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通过考录、调动、公选、遴选、借调等方式离兴工作,提前终止协议、离开兴隆的,需向支付部门全额退回其享受的相应安家费、住房补贴和其他补贴资金待遇。

  (一)凡考生未在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核考察或面试、政审考察、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和政审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对伪造、假冒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生在进行网上填报时,务必填写本人多个常用联系方式,确保在招聘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因通讯不畅影响报名、考试、政审考察或体检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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