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工作,满足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购房人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实际需求,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结合我市实际,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制订了《承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行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需求,依据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上市管理部门)指:申请上市交易房屋位于双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上市管理部门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房屋位于双滦区的,上市管理部门为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时,申请人应按照原购房款缴纳10%的上市收益,如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还应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乘以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在缴纳上市收益和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退出保障性住房管理范畴,其人拥有该套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全部。
(一)申请。申请人到上市管理部门填写上市交易申请表,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本办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票据。
(二)审核。上市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进行登记,开具上市交易收益缴费通知单。
(三)上市。申请人按缴纳上市收益后,上市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上市交易确认书,申请人按普通商品住房相关上市交易。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上市收益按照原购房款核定。原购房款由上市管理部门到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核实。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申请人到承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桥分中心、双滦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者,请于2017年9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法事实:承德吉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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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3部委令第8号)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三十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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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3部委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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