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女士在市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8月份准备装修时被告知需交纳3000元的装修金,原本因为买房手头就有点儿拮据,忽然多出来的费用让她犯了难。
“3000元是装修前的押金,还有垃圾处理费等各项费用,总共5000多元。物业说交的装修金可以抵物业管理费,确实有这么个要交押金吗?”杨女士说,听周围朋友说自家装修时也都交了该项费用,但都交得有些糊涂。
“听说省里出台了一个办法,说是从今年9月份起物业服务公司将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金,我想知道这是真的吗?”杨女士说。
热线帮办:就杨女士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拨打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价科电话,据其工作人员介绍,省物价局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修订并印发的《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号冀价经费[2014]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金(押金)”。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收费权限及收费标准均提出了严格要求,“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至于对仍在违反私自收取装修金的物业公司的惩处办法以及对违规装修业主的管理,市物价局将与住建局等部门会同协商,尽快出台相关。”其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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