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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卖房后买小产权房 7年未迁出户口被判赔20余万

※发布时间:2017/8/21 21:23:5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曹波(化名)于7年前在通州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约定原房主李大妈需将户口迁出,否则要支付每日100元的违约金。然而,七年过去了,李大妈一直没有迁移户口。曹波为此将李大妈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妈支付违约金,并迁出户口。李大妈表示自己很委屈,当时卖房后,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后来政策趋严,小产权无法落户,导致自己无处可迁。法院最终判令李大妈支付7年来的违约金20余万元。由于迁出户口并非法院管理范围,法院并未支持曹波要求李大妈迁出户口的请求。

  2010年3月,原告曹波购买了被告李大妈位于市通州区某处房屋,系大产权房屋,曹波向李大妈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购房款。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后90天之内原房主李大妈必须将户口迁出,逾期按每日一百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0年4月,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过户至曹波名下。但李大妈迟迟不迁出户口,期间,曹波多次找李大妈协商,但至今仍有李大妈和其儿子两个人的户口挂在曹波购买的房屋上,尚未迁出。曹波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大妈将户口迁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庭审期间,原告曹波提出曾经在2014年和被告还签订过一份户口迁移协议,曹波同意再给李大妈两年的时间迁移户口,李大妈必须在2016年9月17日前迁出户口,但李大妈还是没有如约迁出户口,一再出尔反尔。

  李大妈表示,当时想着改善住房条件,卖掉大产权房去换一套面积更大的小产权房,而且当时听说小产权房可以落户,但没想到购买之后,对于小产权房政策趋严,她无法在此落户,导致户口无处迁移。她也想尽快迁出去,但确实没有迁出地,并非故意不迁出。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10年4月就过完户,但至今已过去7年多,被告仍未将户口迁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日1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李大妈自违约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七年违约金共计20余万。

  关于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户口立即迁出,法院认为,是否迁移户口及户口迁移至何处系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并非法院管辖范围,法院不能直接判令被告将户口迁出,况且户口一定要有迁出地,不能单纯判令户口迁出。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向被告进行和劝服,责令被告尽快找地方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每日100元的违约金。

  审理本案的通州区宋庄法庭何杨彪表示,一般来说,房屋交易中关于迁出户口约定的违约金,一般认为不应超过200元一天,所以本案中100元一天的违约金得到了支持。何还表示,如果李大妈此后依旧没能迁出户口,那么其违约金便继续累积,今后曹波还可以继续向李大妈索要违约金。何认为,如果李大妈真的没地可迁,只能再次购买大产权房,从而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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