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常的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人依法,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的,依法打击活动中的违法犯为,切实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法》、国务院《条例》、《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打击非访、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访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人提出事项,采用网上投诉、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向有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
人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实施下列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行为的,经工作人员劝阻、和教育无效的,应由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由机关依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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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二)事项已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人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执意的;各级机构已明确不再受理,仍反复择机到省、进京多次恶意登记、缠访、闹访,给地方施压的;
(三)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人拒不通过救济途径提出,执意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行为的;
(四)以为名,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等非接待场所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在接待场所、工作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工作场所的,经劝阻、和教育,责令其离开带回滞留、滋事人员,拒不执行的;
(六)以为名,、策划、组织、资助他人或者参与在各级、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滞留、散发材料、喊口号、拉、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或者采取跳楼、跳河、等过激方式表达,非法聚集、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断交通等行为的;
(七)、、、诱使、幕后、他人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行为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行为的;以为名借机,插手社会管理事务,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活动的;对于组织、策划、、、资助违法的组织者和;
(八)携带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相或者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物品等方式进行的;
(九)在过程中,、事实,、、他人,或追逐、拦截、、、、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非法他人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通讯群组,在活动中或者以为名、有关事项的虚假信息,、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或非正常行为的,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及其他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