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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防止保加利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8/11/13 23:19: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一、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她来我家过夜了

  四、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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