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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承德农村宅升值啦!让闲置住宅不闲置!

※发布时间:2020-1-7 6:47:5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管理的通知》。《通知》表示,

  宅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空间,满足符合宅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

  要充分保障宅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农愿强制流转宅和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取得的宅,不得以退出宅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管理和过midd-984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管理工作。

  农村宅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面积可低于前款限额。

  农村宅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进行处置。所以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收回其宅使用权另行安排。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申请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其宅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农村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和农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