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属于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农村家庭,通过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贷款解决自筹建房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贴息资金予以支持。
自治区财政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据实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对列入农村低保对象范围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贷款的,贴息时限最长为贷款发放日起五年;对其他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贷款的,贴息时限最长为贷款发放日起的三年。如贷款期限少于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发放的建房贷款,在贴息时限内不再向符合贴息范围的农户收取贷款利息,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建房贷款,已向农户收取的利息,按办理退付。(主管实施单位:住建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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