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分行关于大庆分行开业的请示》(民银哈发〔2016〕18 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二、核准邹积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钱博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工商、税务登记等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监管二科报告相关情况。该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在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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