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所购新房的原房主刘某因为房价上涨,以宋某未及时履行贷款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近日,省承德县法院开庭审结了该案件。2016年1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通过承德县某中介公司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产权过户相关费用以及有关税费,2017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宋某于2016年12月付清首付款,并于2017年1月17日在银行办理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后房价上涨,原告刘某以宋某未及时履行贷款义务为由请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内容有效,法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被告宋某不存在逾期办理个人购房合同的行为,亦不存在对本案原告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
随着房价上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增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详细约定房屋买卖价格、履行付款义务时间、办理按揭贷款时间、产权过户费用、房屋过户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人、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吕德君 通讯员王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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